标准 » 近期关于标准的官方回复

1.标准执行的优先顺序?

提 问:行业标准要求高于推荐性国家标准时,按行业标准执行还是按推荐性国家标准执行。标准执行的优先顺序是怎样的?

回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的执行没有优先顺序,企业应根据需求执行选择顺序。(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2. 企业标准的适用性

提 问:近日,有本区洗衣液厂咨询,欲制定洗衣液产品企业标准,增加产品的技术新要求,降低活性物质成分,以应对市场的激烈竞争。此动机被我局批评。工厂缘由是在网上看到有类似的企业制定了相应的标准。经查询标准公示平台,确有企业公示的洗衣液产品标准技术指标低于QB/T1224之规定。请领导对此问题给予指示。

回 答:您好,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要求,国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因此,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低于推荐性标准的情形,不属于《标准化法》鼓励的范畴。根据《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留言描述的同类问题,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可对企业进行提醒和指导,引导其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标准。(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3. 推荐性标准执行问题

提 问:请问新的推荐性标准实施后,旧的推荐性标准是否自动废止,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说明?

回 答:您好!推荐性国家标准,在公布废止之前,原标准继续有效。(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4. 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下载标准问题

提 问:之前可以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看并下载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文本(或其报批稿),为什么现在只能预览?这种预览的方式还很不友好,不是一次性显示,网站建设应该进步,怎么还倒退了呢?

回 答:您好!目前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备案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部分标准文本不是最终版。现平台备案标准文本资料仅供参考,使用标准请以正式出版的标准版本为准,行业和地方标准文本仅开放在线预览功能,与国家标准文本公开方式保持一致。(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来源: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标准化评估所



关于“石英纤维装饰板”建材行业标准更多详情,请与我们联系:

标准参编热线:010-88082331、88082309;

联系人:赵女士 18810278209、13911028296。



    
热线电话

服务热线:010-88082309

                 010-88082331


版权所有:国材(北京)检测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甲11号中国建材大厦C座3层 邮编:100037
备案号:京ICP备17011295号-3

网站建设技术支持:会天下    

“国材认检”
官方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