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家级、地方级的相关政策中并没有对“零碳园区”的标准化概念阐述。在国家层面,零碳园区相关的政策文件等主要指整个园区的循环化改造、工业园区的升级改造以及资源化处理;在地方政策中,则更加侧重于推动园区的碳达峰、低碳发展理念。总体而言,零碳园区必须和全社会的减排进度相匹配。现阶段的探索方向,应是先通过降碳、节能和循环化利用迈向低碳园区,然后从低碳园区到近零碳,最后再从近零碳园区到零碳园区。换句话讲,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零碳园区都无法实现所谓的真正的“零排放”。在当前的实践中,仍存在概念、商业模式层面的诸多误区,亟需国家自上而下搭建的发展框架,指引零碳园区跨过“雾里看花”的发展阶段。
Q1:CCER抵扣是实现园区减排的有效路径么?
从全球范围的实践来看,一些海外公司会通过购买VCS(自愿核证减排项目)来进行排放抵扣。与此类似的CCER抵扣,从促进低碳产业发展和公关的角度而言无可厚非,但是从实际角度出发,VCS、CCER只是相对量的减排量,用相对量的减排量去抵扣绝对值的排放,对于全社会而言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减排效果。此外,相对干工业园区每年几千甚至上万的吨的碳排放而言 VCS或CCER的抵扣量仍是杯水车薪。
Q2:碳资产是搭建零碳园区商业模式的有效渠道么?
2021年是碳中和的元年,同样也是碳市场的元年。很多探索、搭建零碳园区商业模式的企业都希望通过碳市场中的碳资产交易获利。但是站在园区管理者的角度而言,碳资产收益基本上是无法得到的,即使有,也仅仅是锦上添花。首先从碳市场的设计原理来看,两个基本前提是产权制度和稀缺性假设。产权就是说碳排放点的产权归属必须是明晰的,才能进行交易;稀缺性假设是指碳排放权总量是控制的,当配额出现稀缺时它才体现价值。对比一下零碳园区,碳资产如何确权直接关系到利益的归属问题,因为往往园区本身并不具备碳配额的权属,比如,起步初期的全国碳市场将发电企业纳入交易主体,因此,碳配额的权属就会归于发电企业而非园区;如果是园区自建分布式能源,或者是园区与产业是合一的,在资产确权时就可以避免权属的分歧。但总体而言,我国碳市场的碳价水平是个缓慢上升的过程,供能体系的低碳、零碳化改造与替代更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因此,相对于工业园区每年数万吨级的碳排放量而言,通过碳资产获益更有待时日。
Q3:零碳园区是先进技术的罗列和堆叠么?
对于零碳园区这样的新生业态,往往存在先进减排技术和低碳、零碳供能技术“1+1>2”的错觉。就好比大家用的手机,把最好的处理器、屏幕等等原件堆叠在一起,并不代表就能形成一个好的产品。同样,在没有对园区的碳排放源、排放特征和重点领域进行合理规划时,单纯将分布式新能源、储能、三联供、CCUS 充电桩等技术叠加,只会形成低碳技术的“堆料”。事实上,零碳园区的建设和商业模式的构建是一个PDCA的循环方式,这也是整个零碳园区设计、实施方案的基本理念。在设计阶段,设计结论需要对基础碳排放的数据进行深入分析,然后筛选出实现减碳、降碳的重点领域,只有设定重点领域,才能做出更有针对性,更具性价比的技术比选和商业模式方案,达到技术经济性和投资效益最优。在实施阶段,每年要进行跟踪监测,检查园区运行情况和实际的减排效果,并根据重点的碳排放减排情况调整实施方案。因为尽管实施了零碳园区方案,但并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的效果,需要进行持续的跟踪监测,并根据跟踪监测结果进行方案的查缺补漏、改良和再实施。当然,在整个PDCA的循环过程中,数智化管理系统的重要性逐步凸显,数字化、智能化手段已经渗透至碳排放的监测、核算,智能化控制、全程智慧管理等路径。
Q4:如何推动零碳园区尽早跨过“看起来很美好”的阶段?
我国的工业体系规模庞大,二氧化碳排放量占到全国碳排放量的30%以上,工业的零碳之路道长且阻。比如,目前园区的碳核算、减排方案制定的过程,都是借助于企业标准、区域标准,并没有一个单独对应于“零碳园区”的系统性、科学性的衡量标准。事实上,科学的衡量标准不仅服务于园区自身的减排,还包括对于社会贡献度的体现。更为重要的是,标准的缺失也会在无形中对可行商业模式的构建造成阻碍。可行性商业模式需要考虑技术经济、商业模型、融资、投资、利益分配等多方面因素,在示范阶段,确实可以通过政府行政措施来解决商业模式缺失的问题但是在明年欧盟碳关税启动后,出口外向型企业对于入驻零碳园区的需求更为迫切,因此在进入零碳园区大规模推广阶段之前,急需国家层面制定完善的政策、标准、评价体系,自上而下地推动全社会各领域自觉减排,自愿向零碳园区靠拢。同时,多种政策工具的激励对于零碳园区商业模式的构建有着强大的助推作用。只有当政策机制和商业模式有机结合时,才能形成更大范围、更大规模的零碳园区推广力量。
(本文首发于国内能源行业顶级智库《华光》杂志2022年第6期,由国家电投战略研究院主办)
来源:碳市场深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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