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公开征求意见。《决定》明确,将修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完善执法监督和行政处罚程序,修改《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许可相关内容作出修改。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22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规章清理工作有关安排,市场监管总局对市场监管领域内现行有效规章进行了清理,起草形成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g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规章清理征求意见”字样。3.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九号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88。信封上请注明“规章清理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22日。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8月23日
部分修改内容如下:
八、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落实机构主体责任,明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管理人员职责,规范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行为。”(二)第二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属地负责工作制度和程序。”(三)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将其中的“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修改为“说服教育、提醒敦促、约谈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四)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转载自:中国认证认可微信公众号
服务热线:010-88082309
010-8808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