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对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推荐性条文的执行应如何理解”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给予了答复。
对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推荐性条文的执行应如何理解
问:
我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部分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存在推荐性条文,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第19条规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但是部分强制性国家标准仍存在推荐性条文,如:GB 18145-2014《陶瓷片密封水嘴》的前言中明确写明“本标准中的7.4、7.6.2、7.6.3.1、7.6.9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因该标准的发布实施时间早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对该类标准的执行应如何理解?自《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对于至今仍未修订的带有推荐性条文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否认为其标准全文均为强制要求?能否因产品不满足此类标准中推荐性条文的要求而判定产品不符合该强制性国家标准?
答:
您的留言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实施后,新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均为全文强制标准。该管理办法实施前,发布的“条文强制”标准,仍然是强制性条款强制执行,推荐性条款鼓励执行。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常态化开展复审工作,需要修订的将修订为全文强制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感谢您的关注!
回复部门:标准技术管理司
时间:2025-08-12
信息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转载自:“质量与认证”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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